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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中,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4-30 15:2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第七条第二款: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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