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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认定为“走私罪犯通谋”的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5-05-06 09:37: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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