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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5-05-08 09:22:3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法院名称;

  (三)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

  (四)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

  (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书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移送审查。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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