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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5-05-08 09:2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 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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