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薛某与王某于2006年离婚。2007年1月,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调解,薛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可是薛某在2012年6月以后不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王某于2015年2月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薛某给付抚养费共计9000元。
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薛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可是薛某一直以种种理由仍不给付扶养费。执行法官依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决定书送达给薛某。薛某看到自己因为拖欠女儿的抚养费而被列为失信人,在社会上处处受限,内心受到了一定的震动。执行人员察觉到了他的心理变化,又从法律的角度对他进行了劝说和告诫,一个月后,薛某主动将执行款汇到了法院执行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