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该条例在对禁止吸烟区域进行明确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个人违反相关禁止吸烟规定的处罚措施。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