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军与黑龙江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3月经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盛泰嘉公司给付刘国军定金2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法律文书生效后,盛泰嘉公司拒绝履行义务,刘国军于2014年12月19日到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收案后及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并告知盛泰嘉公司申报财产,但该公司一直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加大查控力度,在执行指挥中心的协助下,经查询得知盛泰嘉公司在工商银行有一笔存款,得知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对存款进行了冻结,并于2015年5月11日将该笔存款扣划至法院扣押款及保证金专户,至此拖延了近3年的欠款由法院帮助执行到位。5月12日,刘国军收到法院转来的执行款28万余元。
刘国军送来锦旗两面表示感谢,赞扬密山法院“人民公仆,公正廉洁”、“秉公办案,执行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