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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11 15:29:55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以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 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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