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范围及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15-06-12 11:18:23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