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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用举证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6-16 14:22:24


  根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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