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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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连珠山法庭认真研讨省高院涉农纠纷解答

  发布时间:2013-03-11 11:09:56


    密山法院连珠山人民法庭结合辖区均属农业乡镇,涉农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和讨论省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涉农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灵活适用。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从省高院的解答入手,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庭实际,寻求审理和解决涉农纠纷案件的新途经、新方法。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把握法律与国家政策的适用尺度,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高效审执涉农纠纷。

    第二,做好案件分流工作,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对涉及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发包方在二轮承包中将农户在一轮承包中的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的其他农户,丧失原承包土地的农户请求继续承包的等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确权或者寻求其他解决途径,此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让当事人跑冤枉路。

    第三,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受人取得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除外。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审理中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注意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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