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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15-06-18 11:26:18


  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为表见代理的一种。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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