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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保险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6-18 15:4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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