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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对拍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3 15:40:5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拍卖标的的评估价为50万元以上的,执行法院应当派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竞买人身份的核对、成交确认书的签署等。监督拍卖必须制作笔录。

  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会全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送交执行法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

  拍卖机构应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拍卖期限内完成拍卖。

  拍卖机构在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委托该拍卖公司拍卖,由执行法院决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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