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6-23 15:45:03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