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是国家的柱石。他们远离家乡和亲人,为祖国贡献出宝贵的青春年华甚至生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国防的稳固,符合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也符合国家的通行做法。
一、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二、离婚时军人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