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原则:
1.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中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双重可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双重可诉原则即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法院地法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旗国法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