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给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解释第三条同时规定了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另外,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