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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6-24 14:09:23


  “复议改变原行为”,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会影响管辖法院、被告以及复议决定执行机关或执行申请机关的确定。

  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从三个方面认定(《行政诉讼解释》第7条):

  1、从事实认定

  若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指涉及法定事实要件的事实,复议决定的认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不同。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

  ①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完全不同;

  ②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人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少,复议决定增加了许多新的基本证据支持其认定的事实;

  ③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基本相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复议决定没有采纳,而是依据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采纳的其他证据。

  2、从理由认定

  复议决定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可认定复议改变原行为。

  3、从结果认定

  如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可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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