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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估价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5-06-24 14:10:55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

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

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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