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
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
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