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新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7-01 15:10:24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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