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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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2 16:41:32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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