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终止诉讼。诉讼终结是诉讼的非正常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止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原告是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其财产权利应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虽有继承人,但原告放弃对原告所主张权利的继承、不承担诉讼的,则案件因无诉讼请求主张者而终止。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因为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应诉的地位,应承担义务。如果死亡,则应用遗产偿还债务,或由继承人承担债务。被告人没有遗产,又没有继承人时,当然要诉讼终结。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的,如果一方死亡,则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诉讼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的必要,应予终结。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在这类案件中,人身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是不可继承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消灭。原告死亡的,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止诉讼;被告死亡的,因无承担义务的人而终止诉讼。
由于诉讼终结并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终止诉讼应由法院作出裁定而非判决。对于终止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和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