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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5-07-03 10:25:57


  1、贪污贿赂犯罪

  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

  但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报复陷害案;(6)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7)破坏选举案。

  但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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