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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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在婚礼上承诺将新房赠与新婚夫妻并交付钥匙,离婚时夫妻可否主张分割房屋?

发布时间:2015-07-06 10:14:05


  问:

  在我与丈夫婚礼当日,我父亲在结婚典礼上承诺把他购买的一处楼房赠送给我们,我与我丈夫接受并入住此房,但一直没有过户。现因我与丈夫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被告主张此房屋已经赠与给我们并要求分割此处房产,现在房屋还有贷款,也一直是我父母在偿还,我父亲说房子只是给我们当做婚房居住的,此处房产算我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吗?可以分割吗?

  答: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一般的理解,只要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但关于不动产的赠与有其特殊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了不动产赠与合同的可撤销制度,《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故,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在权利转移前行使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因此,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在没有过户登记之前,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在这之前,赠与人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因为该处房产没有登记,所以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你的父亲有权在此之前撤销赠与,如果你父亲撤销赠与,此房产不能作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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