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产妇,休产假期间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正好到期,由于当时没有在单位,所以一直没有与用人单位商讨续签合同的事宜,在我休完产假后,单位并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想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能主张单位支付我在休产假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