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3年,我和徐某签订了三年的餐厅承包合同,约定我每月向徐某交纳租金1万元,同时房屋不得擅自转租,也不得改变餐厅用途。但由于餐厅经营不景气,我将餐厅改作化妆品公司,房东知道后,仍然按照约定每月接受租金。过了几个月之后,房东突然说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房东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
你与房东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房东在你改变房屋用途后,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仍然接受租金,视为对你改变用途的一种认可。同时,你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因此,房东不能以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