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朋友周末去郊外的鱼塘钓鱼,朋友在将鱼钩抛向鱼塘时,鱼竿碰到空中架设的高压线,当场被电击受伤。事后,我们找供电公司和鱼塘主要求赔偿被拒绝,理由是我们自己去钓鱼没有注意危险。请问,我们的损害应该由谁赔偿?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供电公司作为该事故发生地上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鱼塘主作为鱼塘的管理人,在明知鱼塘上方存在高压线的情形下,未采取警示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你们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高压线旁垂钓存在危险,因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此次损害应由供电公司和鱼塘主承担大部分责任,你和朋友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