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在哪些情况下由经营者对商品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5-07-14 14:3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三)款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