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较大的公司,2015年6月,它与一家国外公司正准备签订一份合同时,却被告知其因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能签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008年10月,国都公司向李鑫购买钢材,欠款38万多元一直没有给付。2014年6月,密山法院受理李鑫的起诉并判决国都公司给付欠款。同时,国都集团还拖欠孙景全欠款24万多元,盖香芹欠款47万多元,孙景全和盖香芹也分别起诉了国都公司,法院分别判决其还款。判决生效后,国都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没有还款。2014年12月,三人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国都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仍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2015年5月,法院将国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起初国都公司并未理会,可是没想到他们在开拓业务时受到了限制,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主动和执行法官联系,向三名被执行人支付了欠款。执行法官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屏蔽,国都公司的合同才得以顺利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