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用人单位必须调整“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
郑某于2013年6月担任某百货公司收银员。入职两个月后,郑某怀孕,并以存在先兆性流产迹象需要保胎为由连续休病假4个月。再上班两星期之后,郑某又以感冒发烧等为由休病假2个月。之后,公司经向有关医院核实发现,郑某提交的13张假条中,有4张是伪造的,共涉及60个工作日。为此,公司作出了开除郑某的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起诉要求郑某返还提交虚假病假条期间的工资。案件审理中,郑某称其开具假病条的原因是收银员工作要面对电脑,怕电脑辐射影响胎儿健康,要求公司给其调岗。公司表示可以给郑某调班,但无法调岗。无奈之下,郑某才出此下策。
法官讲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怀孕女职工给予上述特别保护的原因在于,某些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困难。本案中,郑某仅仅因为怕电脑辐射影响胎儿健康,便要求公司给其调岗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二是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只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这意味着,女职工不能单凭怀孕就无条件地要求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同时在用人单位不能或考虑调整工作岗位期间,女职工仍要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上下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