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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摔跤致伤残,学校未尽责任也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30 17:01:39


  案情回放:

  2009年,北京市昌平区某中学的操场上初二5班的王某与同学温某在上体育课时互相打闹,温某一不小心将王某绊倒,结果致王某尺桡骨骨折,后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的王某于是将温某和其所在学校均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进行了如下判决:被告温某与王某进行打闹,是此次伤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应依法对本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还应熟知未成年人活泼爱动、自我约束能力薄弱的特点,进而加强此方面教育和管理,被告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原告受伤也不是在进行正常的活动中所致,故不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某中学的辩解不能成立。其疏于管理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但是,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程度,故其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0%)。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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