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留职工档案关系?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终审判令某学院附中为江老师办理人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江老师于1997年9月调入某学院附中任教师。双方于2003年7月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2004年7月又续签1年,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2004下半学年度结束前,江老师填写了2005—2006学年度教职工岗位竞聘意向表。2005年6月初,江老师又向学校提出申请,表示不再续签聘用合同。6月底,学院附中召开教职工竞聘大会,江老师未参加。后江老师也未与学校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自2005年9月起,江老师进入其他学校工作。某学院附中自此不再向江老师发放工资,并以江老师未在本学年度结束前的5月15日前提出调出申请为由,拒绝给江老师办理人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江老师于2005年10月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院附中为其办理人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江老师仲裁请求。
裁决后,学院附中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学院附中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后,学院附中不服,又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学院附中不为江老师办理人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没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同时也不符合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九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学院附中诉讼请求正确。(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