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跳槽后,公司一纸诉状将该职工告上法庭,要求员工返还欠公司的款项。近日,怀柔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双方纠纷系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蒋先生原是宇振(天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宇振(天津)装饰材料公司诉称,蒋先生于2002年9月24日、10月31日、11月1日、2003年3月21日分四次向我单位借款计1.1万余元,期间被告报销费用3292元,2005年9月被告蒋先生离职时,双方未结算。所以,该公司起诉要求蒋先生偿还借款79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先生向原告预支款项是为了处理原告公司的事务,而非为被告个人事务借款,双方之间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宇振(天津)装饰材料公司的起诉。(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