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法院审结原告北京市某光荣院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某光荣院的诉讼请求,光荣院给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原告北京市某光荣院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聘请的厨师,因为被告始终未取得厨师上岗资格证书,所以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工作中为原告单位的老年人提供饮食服务,而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系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06年8月,原告正处于争做北京市文明行业的重要验收阶段,但被告未取得厨师上岗资格证书,不能在该验收阶段继续正常工作。尽管仍需要被告继续为老人提供伙食服务,但为了不影响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告通知被告暂时回家休息一段时间,9月份再回单位继续上班。
但令原告感到意外的是,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06年8月30日向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诉称其被原告无故辞退,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
原告在仲裁庭审中多次表示无意辞退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原告希望被告留下来继续工作。仲裁庭审结束后,原告又指派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找到被告,希望其回单位继续工作,但被告对原告的挽留明确表示拒绝。10月25日,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被原告无故解除。事实是虽经原告多次挽留,但被告出于自身原因却拒绝为原告继续工作。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的行为。为此要求撤销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述裁决;认定原告并未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所谓的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于1994年到原告单位工作,虽然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辞退被告的真正原因是原告已经有新的厨师上岗。2006年8月7日,原告的院长通知被告不用上岗了,并说被告10多年表现很好,给被告结算了8月份的工资,并给被告补助了500元,将被告送回家。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事实清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8月7日,原告通知被告先回家,并将被告所有工资结清,额外支付了被告500元补助费,原告与被告交接完工作后,原告将被告连同行李一同送回家,由此可以确定是原告辞退了被告。因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