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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招聘与公司无关 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5-07-31 16:50:22


  近日,昌平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市某肉联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3年12月15日,某肉联厂为王海某出具委托书,授权王海某为大红门销售部经理。2005年1月1日,某肉联厂与王海某签订了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生鲜产品经销商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为商品买卖关系,某肉联厂为王海某提供生鲜产品,王海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6月29日,他经人介绍到王海某任经理的通州区小白羊超市从事销售员工作,销售被告出售的猪肉。2006年5月24日,因被告撤销通州区小白羊超市销售点,临时安排其到丰台区方庄贵友大厦超市工作,继续销售被告的肉类。当天下午1点左右,我在工作中被绞肉机绞伤右手,方庄贵友大厦超市经理和主管人员将我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现已造成右手四指断裂,无法继续工作。因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证据不足我清白驳回其申诉请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5月24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质量认证书;2003年12月15日某肉联厂给王海某出具的授权书;通州小白羊超市39分店联营销售报表,以证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抗辩理由为: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质量认证书等,是为王海某提供的,与被告无关。至于2003年12月15日给王海某出具的授权书,因为2005年1月1日被告与王海某达成新的协议,故上述授权书已经作废。故不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没有招用原告,从来不知道有原告这名劳动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某肉联厂为王海某出具的授权书未约定期限,应认定2005年1月1日某肉联厂与王海某签订的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生鲜产品经销商合同书后,该授权书已经作废。王海某以个人名义招聘劳务人员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王某为王海某出具的被告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质量认证书等,是基于双方存在商品买卖关系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在北京市丰台区贵友大厦设立销售点的相关证据。故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支持。

  故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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