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我将肇事者马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马某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判决后马某以各种理由不付我赔偿款,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马某托人找到我,说了他们家特别困难等一堆理由,最后我答应马某一个月内一次性给我10万元,我就不再追究了,我们双方写了书面协议。没想到过了一个月,马某连这10万也不给。现在我担心我们既然已经签了书面协议,将来法院执行也只能执行10万元,我白白损失了5万元。
答:你不必为此担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就是说,马某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内容,那么此时你具有选择权,你可以选择要求马某继续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10万元,也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要求马某给付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