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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仲裁案缘何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5-08-04 16:11:57


  工人韩某诉某宾馆拖欠工资一案,经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单位补发申诉人工资并加发全额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某宾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裁决,也没有向法院起诉。韩某持生效裁决到宣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立案后,执行人员按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却找不到被执行单位。后经法院查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被执行单位的注册登记,此宾馆不具备法人资格。

  原来韩某通过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某实业总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而实业公司正在筹备设立某宾馆。韩某便被安排到这家宾馆工作。但宾馆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某实业总公司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拖欠了韩某的工资,韩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错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某宾馆当成被诉人。劳动仲裁委员会按韩某提供的被诉人发出执行通知,某实业总公司派人领取应诉通知书后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没有按时出庭进行答辩,于是,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了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上述案件中,由于被诉单位某宾馆不具备主体资格,故宣武区法院裁定对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不予执行。

  目前,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较多。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劳动者在与受聘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掌握该单位的相关情况,如受聘单位的详细名称、具体准确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证据。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内容,查看如果有对自己合法权益保护不利的条款出现时,要及时提出修改,直到双方达成合意为止。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就有可能出现上文中韩某的情况。当然出现这种情形,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韩某还可以持法院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继续申请仲裁。但是,为此所支付的费用却要由韩某自己负担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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