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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时被过继但赡养生父母 无继承权但可适当获财产

发布时间:2015-08-05 16:56:19


  1岁时被过继给亲戚,长大后要求继承亲生父母遗产,遭同胞兄姐拒绝,于是张某将同胞兄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结了此案。

  家住河北邢台农村的张某,1岁时被父母过继给家中无男孩的叔叔,并一直由叔叔抚养长大。1990年时,由于哥哥姐姐去外乡打工,张某便将自己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家中悉心照顾。2006年张某的叔叔与其亲生父母在一起车祸中不幸去世。张某想继承其生父母留下的财产25万元和房屋一幢,但其三个同胞兄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张某已经过继给叔叔,所以无权再继承父母的财产。张某不解,于是将同胞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有权获得父母的遗产6万元。

  法官讲法: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由于张某在1岁时已被其叔叔收养,那么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该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所以张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他的哥哥姐姐提出的异议是有法律根据的。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于自90年开始张某负责照顾其生父母的生活起居,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所以依据上述规定张某虽然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却可以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适当获得父母的财产。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张某有权获得父母的遗产6万元的判决。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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