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岁的张大妈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聘用保姆对其进行照顾,但以自己每月的退休工资无法支付聘用保姆的费用,为此,张大妈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和保姆费。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支持了张大妈的诉讼请求。
张大妈婚后生有二子二女,长子李一,次子李二,长女李三,次女李四。张大妈老伴死亡后,其与李二共同生活。现张大妈月收入800余元,李一、李三月收入2500元左右,李四月收入1200余元。2007年11月前,李一、李三、李四每月给付张大妈赡养费100元。现张大妈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因聘用保姆需每月支付600元。
法院讲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一、李二、李四系张大妈的婚生子女,对张大妈有法定赡养义务。张大妈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张大妈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他人照顾其日常生活。张大妈要求李一、李三、李四支付保姆费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李一、李三、李四自2007年12月始每人每月给付张大妈赡养费五十元、保姆费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