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老汉、邓老太系夫妻,生有独生子屈先生。屈先生与高女士系夫妻,双方共生育四子。屈老汉、邓老太、屈先生分别于1974年4月、1984年3月、2005年6月死亡,三人生前均系门头沟区某村农民。
2006年6月,该村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为已故村民发放劳龄补偿款,其中为屈老汉补发28120元,为邓老太补发2280元,为屈先生补发36480元。现高女士和四个儿子就三人补偿款发生争议,到法院要求析产集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屈先生继承屈老汉、邓老太的遗产属于屈先生、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在屈先生死亡后,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高女士所有,另一半作为屈先生的遗产由高女士和四子共同继承。该村向屈先生发放的劳龄补偿款应作为屈先生的遗产,由高女士和四子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三人补偿款由高女士分得2.5万元;由四子各分得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