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让母亲冯某在空白申请书上签字,并自行书写换房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将自己名下楼房与母亲名下楼房互换。母亲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换房协议无效。
审理中,张某认可换房协议中冯某的名字系由自己书写。经鉴定,申请书上冯某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换房协议无效。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母亲冯某在申请书上签署姓名的事实表明其与儿子张某协商过调换房屋事宜,但不能证明双方关于调换房屋、补偿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致意思表示。张某起草的换房协议未经冯某同意,其内容不能表明系冯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不能证明其与冯某就调换房屋相关权利义务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故其起草的书面换房协议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