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昔日儿媳陈某将自己应享受的赔偿款据为己有,婆婆何某出于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对自己应获赔偿款给予支持。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昔日儿媳陈某返还婆婆何某赔偿款2.5万元。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婆媳关系,何某次子贾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1日16时许,在密云县东邵渠镇某村,贾某驾驶摩托车,摩托车上乘坐贾某岳母杨某、儿子贾某某,由北向西拐弯行驶,与李某所有的陈某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贾某受伤,于同年4月3日死亡。因赔偿问题,经法院判决,李某除已负担的费用外,再赔偿何某、陈某及杨某、贾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1万余元。
赔偿款经法院执行后均被陈某领走。因双方无法确认何某应得赔偿款具体数额,致何某始终未获得应得赔偿款。现何某与陈某因赔偿款返还问题产生纠纷。2007年4月25日,何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何某应获得的赔偿款份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何某应得赔偿款2.7万余元,何某当庭表示只要求陈某返还赔偿款2.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所得赔偿款均用于偿还债务,同意返还何某赔偿款,但暂无力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贾某死亡后,何某作为其直系亲属,对获得的赔偿款应享有一定的份额。现陈某将何某应享有的赔偿款份额据为己有,其行为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何某要求返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何某自动放弃部分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作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何某赔偿款2.5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