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件。因起诉人并不是适格原告,经承办法官释明后,起诉人主动撤诉。
杨某与李某于1996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小李。后因感情不合,杨某与李某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李由母亲杨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自去年以来,因小李要入学,生活费用增加,杨某母女生活困难。杨某以此为理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杨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该条规定,增加抚育费,适格原告应当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中的一方。
承办法官向杨某释明后,杨某当即申请撤诉,并表示以后一定多学法律常识,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