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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养房须谨慎

发布时间:2015-08-06 15:36:07


  现在,不少人出租新买的房屋,以租金来偿还房屋贷款。这样一来,不仅自己取得了不断升值的房屋所有权,而且不需要支付购房贷款,甚至每月还有一部分收入。所以,很多人用这种方式进行投资。在这些人看来,这样的投资低风险、高收益,应该是投资的首选。如果您正要进行这样的投资,不妨先来看看王先生的遭遇。

  王先生在几年前来北京工作,在北京购买了期房。但是当房子建成时,王先生已经去了其它城市工作。当时王先生认为,虽然自己不能住这处房子,但是用于投资也是不错的选择。于是就将房子租给了两个年轻人,并将偿还房屋贷款的账户告诉了他们,要求他们按期将租金汇入账户。一年后,两个年轻人不再租赁房屋,于是王先生准备委托物业继续租赁房屋。

  但是,当王先生来到物业,却意外的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两个年轻人并未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将租金打入贷款账户。按照银行统计,王先生已经累计拖欠银行7个月的贷款,于是按照双方的借款合同,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先生的借款合同关系,并要拍卖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通过王先生的遭遇,法官提醒广大投资人,以租养房并不是没有风险的。因为房屋往往是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的,在履行合同时,房屋往往抵押给银行,如果履行贷款合同不慎,很容易导致贷款合同被提前解除。这时,银行一般均要求投资人一次还清全部贷款,而投资人往往不具备一次偿还的经济能力,最终导致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被拍卖。而房屋一旦作为抵押物被拍卖,与市场价格往往相差较远,并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盈利,反而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同时,也要提醒投资人,在进行这样的投资时,最好不要采用由租房人直接偿还贷款的方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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