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在我从事个体运输期间的2004年9月,曾雇佣张某为司机负责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张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我先行向受害人进行了赔付。请问,我是否有权利向司机张某进行追偿?
李先生
李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可见,雇员张某是酒后驾驶,属于有重大过失。在你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你有权向张某追偿。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