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3年12月,刘某的朋友金某因做生意向其借款8万元,并承诺半年还清。但半年过后对方并没有还钱,而且人也不见了踪影。2004年9月的一天,刘某找了几个人将刚从外地回来的金某带到家中关了起来。10个小时后,金某打电话让家人把欠款送了过来,刘某收到钱后便把金某放了,谁知第二天公安人员以刘某涉嫌绑架罪将其拘留,刘某私自关押他人到底是什么行为?
卓先生
卓先生:
欠债应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催要,如果债务人执意不偿还欠款,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但为索债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10个小时,这种行为便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主观上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刘某只是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因而不构成绑架罪。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