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和张某是亲戚,张某承包了一块荒山,他要在承包地建养殖场,因资金不足,要求和我合伙开办。我不懂养殖,于是与张某签订合伙协议。双方约定,我投资5万元,养殖场日常经营管理、账目由张某负责,我不参与,不论亏损多少、盈利多少,张某保证每年给付我分红1万元。2004年,张某没有给我分红。请问,我可以按照分红的约定,要求张某给付1万元吗?
李先生
李先生:
在合伙事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设立合伙事务的一方,因不愿意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或因不愿意承担合伙经营风险,为保证收回投资取得固定的利润而与他人签订这样的“保底分成”协议。你与张某的合伙协议就是“保底分成”协议,这个协议你不承担经营债务,属于特殊的有限合伙。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是二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所以“保底分成”性质的协议,在发生合伙纠纷时往往被确认无效,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合伙。你作为出资人的“每年分红1万元”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依这一约定要求张某给付。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