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3年8月,我镇政府新办公楼建成。因急于改善办公条件,镇政府没有对工程进行验收即搬进使用。现在,办公楼内的外墙皮部分出现爆裂,地板砖出现松动,卫生间墙壁的瓷砖也出现脱落。为此,镇政府找到承建的建筑公司,该公司却拒绝修复。请问,我单位可以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吗?
某镇政府
某镇政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你政府反映的情况属于内装修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方面的问题。所以,你政府如请求建筑公司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