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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清工程款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5-08-10 16:09:25


  法官:

  我建筑公司与某区卫生局签订了为该局建办公楼的建设施工合同。现办公楼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该局在收到我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10天内回复公司。如无异议,该局应在15天内结清全部工程价款。现我公司已将结算文件交给该局两个多月,而该局对此却置之不理,也不支付欠我公司的工程款。现我公司如起诉请求该局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清所欠我公司的工程款。法院能支持吗?

                        某建设工程公司

  某建设工程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你公司所反映的情况,正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形。故而,你公司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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